第二十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照《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鲁国税发[2006]19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公开,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开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实施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以告知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程序、时限,以及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 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实施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救济有关法律、法规,以告知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法律救济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资格认定的结果,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场所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进行公开。
欠税公告的形式依据《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9号)第
四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191号)执行。
个体工商户定额初步结果和最终结果的公示,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场所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进行公开。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和年检依据《
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等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公开。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所属办税服务厅,应利用网站或公告栏等形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公开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可以在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