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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办税公开主要采用下列形式:

  (一)办税服务厅设置的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等设施;市区及区(县)城区办税服务厅设置的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其他有条件并有实际需要的办税服务厅设置的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

  (二)对外公开“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及纳税服务短信平台。

  (三)当地政府网站、地方报刊、地方电视台、地方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

  (四)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

  (五)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

  (六)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

  (七)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的旁听会议。

  (八)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

  (九)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负责管理“税务网站”的国税机关,均应将本办法确定的应公开内容向全体纳税人公开,设置“12366”的应全面受理应公开内容的解答咨询,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层国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设置触摸屏等电子设施的,均应将本单位设置的应公开内容向全体纳税人公开。

  第二十五条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通过税务网站发布通告、办税服务厅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发布会、通报会或培训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办税程序和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应制作固定栏目在办税服务厅的明显位置公开;也可以另制作纸质办税指南或宣传资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内供纳税人查阅。

  第二十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管理措施等,应通过税务网站、新闻媒体或印制宣传资料进行公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依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34号)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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