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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7、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向特定群体和个人公开: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和有关事宜;

  2、办理减免税的程序和有关事宜;

  3、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程序和有关事宜;

  4、其他特定公开事项。

  第十三条 市局办税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1、本单位制定的涉及纳税人的制度和措施;

  2、在本辖区开展的重大税收管理活动;

  3、本级和上级受理纳税人维权、监督渠道;

  4、本级直接向纳税人受理的涉税项目;

  5、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特定群体和个人公开: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和有关事宜;

  2、办理减免税的程序和有关事宜;

  3、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程序和有关事宜;

  4、其他特定公开事项。

  第十四条 县(市、区)局办税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1、在本辖区开展的重大税收管理活动;

  2、本级和上级受理纳税人维权、监督渠道;

  3、本级直接向纳税人受理的涉税项目;

  4、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特定群体和个人公开: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和有关事宜;

  2、办理涉税申请审批的程序及有关事宜;

  3、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程序和有关事宜;

  4、其他特定公开事项。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及基层分局(税务所)服务窗口办税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1、本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标识场所内所设涉税业务服务区域及公开服务项目;

  3、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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