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向特定群体和个人公开: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和有关事宜;
2、办理减免税的程序和有关事宜;
3、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程序和有关事宜;
4、其他特定公开事项。
第十三条 市局办税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1、本单位制定的涉及纳税人的制度和措施;
2、在本辖区开展的重大税收管理活动;
3、本级和上级受理纳税人维权、监督渠道;
4、本级直接向纳税人受理的涉税项目;
5、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特定群体和个人公开: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和有关事宜;
2、办理减免税的程序和有关事宜;
3、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程序和有关事宜;
4、其他特定公开事项。
第十四条 县(市、区)局办税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1、在本辖区开展的重大税收管理活动;
2、本级和上级受理纳税人维权、监督渠道;
3、本级直接向纳税人受理的涉税项目;
4、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特定群体和个人公开: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和有关事宜;
2、办理涉税申请审批的程序及有关事宜;
3、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程序和有关事宜;
4、其他特定公开事项。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及基层分局(税务所)服务窗口办税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1、本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标识场所内所设涉税业务服务区域及公开服务项目;
3、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