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以及向举报人反馈查出结果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市、县级国税机关应根据上述公开内容,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和完善办税公开内容,制定本单位详细的办税公开目录。
第三章 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公开的事项,应面向本单位管辖区域的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只涉及个别群体或个人的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可直接向当事人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有关机关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省局办税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2、本单位制定的涉及征纳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3、涉及纳税人利益的全省国税统一工作安排;
4、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告;
5、本级受理纳税人维权、监督渠道;
6、省局直接受理纳税人的涉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