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向市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外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月内未到市房地局办理备案,外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未到我市房地局备案擅自经营;
3、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时,未及时将解聘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资料提交市房地局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评估标的物时未按有关规定如实进行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5、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五证、《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6、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违反规定乱收费;
7、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时未按规定采用由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未执行承办房地产经纪人业务签名制度,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或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或编造虚假费用名目非法收费;
8、除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外,未在市房地局设立的托管专户进行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中介机构直接或变相收取买卖双方当事人交易资金(包括订金);
9、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承办业务过程中,以个人名义承办房地产中介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财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或进行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10、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
以上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房地产中介机构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前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该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或吊销执业证书(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同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房地产展销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市工商局登记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活动;
2、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销售楼盘、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展示楼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
3、展销期间参展商经营活动有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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