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商品房销售时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9、未按要求为购房者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10、销售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自立名目乱收费等。
以上行为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纠正,给予停止销售、撤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罚款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房地产广告发布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或在形象广告中标注售楼部地点、售楼电话、传真、销售(代理)机构等字样;
2、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布销售宣传广告未登载许可证号,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3、房地产项目广告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广告中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存在虚假内容;
4、媒体发布虚假房地产销售宣传广告,或登载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销售宣传广告。
以上行为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房地局、市物价局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违法违规行为
1、未登录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采用示范文本,与购房人私自签订合同,不使用或伪造市房地局监制的防伪合同专用纸张签订合同;
2、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删除责任条款、增加免责条款,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以及采取其它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在与购房人订立购房合同之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格式条款;
4、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是否已被抵押的真实情况,项目总体规划、公共配套以及物业管理等情况,未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5、与购房人订立合同后未在30日内进行合同文本备案;
6、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
7、未落实购房“实名制”。
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房地局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前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等手续,暂停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一切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房地产经纪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