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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等十一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1.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于拟单独保留的矿山、拟整合的矿山、拟整合的已关闭矿的剩余资源及边角零星资源全部实行有偿出让;对于多个矿区包围的关闭矿资源或空白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整合资源的归属。对同一矿区内有多个开发主体、布点过密的,要采取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具有一定资源储量和发展潜力的小矿,要采取扩能改造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2.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的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煤矿经整合后矿山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5万吨/年。

  3.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精神,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企业,其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矿业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企业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矿山安全监督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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