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局、环保局、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各项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划定矿区范围,核实资源储量,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依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39号),负责组织对煤矿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确定煤矿生产能力,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承担全区煤炭资源整合的具体协调工作。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对被整合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整合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太西煤价格调节基金的入库,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区的治安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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