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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等十一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一)编制总体方案阶段(2007年1月31日至3月31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编制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3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制订实施方案阶段(2007年4月1日至5月31日)。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配合进行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在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编制本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任务分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市实施方案于2007年5月底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整合区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市人民政府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三)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各地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2007年底前,完成铁、水泥灰岩、硅石、砂石等重要矿种和卫宁北山铁矿区、固原三关口水泥灰岩矿区、石嘴山硅石矿区、贺兰山东麓砂石矿区、银川市套门沟灰岩矿区的整合工作;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沙巴台煤矿区、碱沟山煤矿区、石炭井煤矿区、韦州煤矿区、红寺堡线驮石煤矿区的整合工作。灵武矿区内年产15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资源枯竭后,不再接续资源自行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并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检查验收,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作出报告。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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