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整合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六)对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已经进行开采活动的老矿和生产活动低的矿,按相关要求,必须到期退出,不得借资源整合加大开发力度。
四、整合的矿种和矿区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水泥灰岩、硅石、砂石、白云岩等主要矿种。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井(坑)、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主要包括:沙巴台煤矿区、碱沟山煤矿区、石炭井煤矿区、韦州煤矿区、红寺堡线驮石煤矿区、卫宁北山铁矿区、固原三关口水泥灰岩矿区、石嘴山硅石矿区、银川市套门沟灰岩矿区、贺兰山东麓砂石矿区、宁东砂石和砖瓦粘土矿区等重点矿区。
(三)必须关闭、整合的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工作进度安排
资源整合以地级市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以县(市、区)为重点和责任主体。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