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违法非煤矿山依法采取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予以处罚。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牵头逐矿组织验收;国资委负责所属非煤矿山企业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法组织关闭。
(三)市级督查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发现经整改仍存在问题的,一律确定为关闭对象,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按照关闭矿井标准组织实施关闭;整治不达标、关闭不实或弄虚作假的,除通报全市外,由有关县、乡政府立即实施关闭。
(四)总结阶段(12月21日-2007年1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建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反弹。对安全整治中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工作不力、差距明显、存在较多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组织领导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市政府成立太原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监察、环保、劳动保障、工会、电力、国资委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措施,制定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到位。 各乡(镇)、村必须认真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建设活动,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或非煤矿山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依法查处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治工作情况。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要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规范矿业权流转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严肃查处超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对未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以上两证已被吊销的非煤矿山,不得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并及时依法处理。
(四)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证》审核发放,维护非煤矿山社会治安秩序,严格对非煤矿山所需火工品运输、储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火工品买卖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未取得或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一律不得为其提供生产所需的火工品;对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及整治所需的火工品,应依据矿山建设施工需要和当地安监部门意见,审批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