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强环境法规建设,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修订出台《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库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适时出台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自然生态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环境保护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开展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实现从单一的环保行政执法向联合执法转变。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开展农业环境监察,实现从工业污染监察向全方位的环境监察转变。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开展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开展环境执法行政监察,建立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机制与制度,构建三元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规范执法行为。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继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努力消除环境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督促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制定应急方案,配备必要应急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
(二) 理顺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监管机制。
1.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环境监管机制建设。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对下级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实施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实行具有职业资格管理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发挥环境保护联席会议作用,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科技等政策。经委、建设、国土、水利、农牧、林业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和环境保护发展水平,努力形成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发展格局。
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宁夏“十一五”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分地区、分行业、分阶段开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对相关产业集中、污染特征明显的区域,进一步实施氨氮、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的区域性控制。
全面推行、落实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严禁无证排污。完善排污申报制度,对污染源排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污染源监管。组织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准入条件。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工艺。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没有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建设项目,责令停产或停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予以限产、限排,并不得批准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改、扩建项目。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
2.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
全面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把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投入水平纳入地方行政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推进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对决策失误、导致环境损失或者生态破坏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出现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响应应急措施未及时到位的,对发生特大环境违法案件或污染反弹率较高的市县,除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外,暂停审批建设项目。建立基于环境审计和治污减排绩效考核的企业环境报告制度,实行各类评优的环保“一票否决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
(三)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能力。
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开展环境宣传。建立完善的环境宣教网络体系和多元化的宣教工作投入机制。积极推进全区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培育和壮大全区环境宣教中介机构和环境保护民间社团,建设一批高质量的环境宣教基地。开展环境科普教育、生态保护示范教育,加强农村环境宣传,创建一批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培育公众参与环保、建设环保、监督环保的思想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