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意见
(市民政局)
根据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部署,就农村敬老院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为重点,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农村基本建成以县、乡人民政府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补充,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标式,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需要,并逐步开展农村其他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供养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建设。严格按照《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选址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上规范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立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年龄结构及变动情况,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求和可行性,科学确定机构建设的区域布局、筹资机制、床位规模和配套设施,合理整合、充分利用乡村闲置基础设施资源,坚持改建、扩建、新建并举,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
(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工程,统筹规划,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组织实施,不仅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还要建立保障运转的长效机制;不仅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还要逐步服务当地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逐年增加对五保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有适当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县乡政府兴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立政府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模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