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园内雕塑、花架、喷泉、垒石、汀步、栏杆、景门、景墙等设施定期清洗、维修和检查,保持使用功能完好,清洁美观。
四、基础设施管理标准
(一)园林建筑(包括亭、台、楼、阁、廊、轩、馆、大门、围墙门窗等)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残损及时修复或处理。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要登记造册,不得遗失损坏。
(二)园内指示牌、导游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动植物介绍牌、宣传牌制作规范,整洁美观。
(三)道路、平台、步级、路沿、护栏平整完好,损坏及时修补,无道路坑洼、步级缺损、护栏倒伏等现象。
(四)园内水电设施、管线铺设符合水电技术安全规范。
(五)园内公共厕所位置合理,造型、色彩与环境协调,有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冲水、通风设备完好;化粪池密封,并设排气管,符合技术规范。
(六)园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制作规范,位置醒目,整洁完好。
(七)园椅、园灯、垃圾箱、宣传栏和室内装饰物品等完好无损,功能齐全,外观整洁。
五、经营服务管理标准
(一)园内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的设置,服从园内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市、区(县)工商行政、环卫、物价、食品卫生、质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游客的监督。
(二)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贯彻“优质服务,信誉第一”的经营方针,树立文明礼貌,健康有益,安全规范,买卖公平的服务宗旨。
(三)游乐设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保养,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每台机械设立技术档案,有应急预案,确保设施安全无事故。
(四)公园组织多种形式、健康、文明的展览和其他活动,需有详细的计划和方案,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一周内恢复原貌。
(五)有提供咨询,受理投诉的人员和投诉电话及信箱;游客投诉处理及时、妥善,并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六、安全和保卫管理标准
(一)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健全,落实责任制,着装统一,实行24小时动态巡逻。重点要害部门落实技防、物防措施,财务室实行人柜分离,符合公安部门要求。
(二)园内机械设施(包括园林工具)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无安全隐患,使用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