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县(市)区卫生工作考核督查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149号)的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2006年度县(市)、区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各县(市)、区2003年以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督查内容
(一)考核内容:详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工作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149号)及其所附2006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二)督查内容:各地2003年以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落实现行卫生经济政策及制订实施相关配套政策等情况(相关政策文件名称见附件)。
二、考核督查方式
(一)自查:各县(市)、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在3月20日前对照文件进行自查,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和自评分报市卫生局。
(二)实地考核督查。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督查,主要采取听取政府汇报、现场分组检查等形式。
三、考核时间
2006年3月,县(市)、区各1天,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各半天。
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请各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和各项考核督查准备工作。
附件:相关政策文件名称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名称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甬党〔2003〕16号)
二、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3〕136号)
三、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宁波市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3〕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