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煤矿隐瞒事故核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煤矿隐瞒事故核查处理办法》,严厉打击煤矿隐瞒事故违法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矿隐瞒事故核查工作
《煤矿隐瞒事故核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煤矿隐瞒事故的受理、核查、调查处理程序,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不断加大对煤矿隐瞒事故的打击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建立煤矿隐瞒事故核查工作机制
我市煤矿隐瞒事故核查工作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市安监、监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管理、供电、公安、煤监等相关部门配合。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大联合协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做到及时核查、及时反馈。煤矿隐瞒事故核查牵头部门和核查人员名单要及时报市煤炭工业局备案。
三、做好煤矿隐瞒事故受理工作
市煤炭工业局要在新闻媒体公布煤矿隐瞒事故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确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时间、举报内容、伤亡情况和核查结果造册登记,建立举报煤矿事故核查台账及计算机管理档案。对举报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要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人身安全。
四、认真核查煤矿隐瞒事故
市煤炭工业局对本部门受理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移送的有关煤矿隐瞒事故举报,要迅速组织力量核查。涉及到市相关部门、县(市、区)的,由专人负责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协查通报函》,移送市相关部门、县(市、区)协查。市相关部门、县(市、区)要积极配合,做好协查工作。
举报一次死亡1-9人事故,由煤矿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指定牵头部门组织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书面报告市煤炭工业局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举报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核查,各有关部门配合,核查结果及时书面报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国有重点煤矿隐瞒事故,由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组织核查。举报事故发生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必须在60日内核查完毕;发生在近期的,必须在30日内核查完毕;发生在近日的,必须在10日内核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