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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食品流通环节

  1.组织开展“农村市场整顿年”活动。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加大对农村大集、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病死畜禽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等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2.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落实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督促食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快速检测和强制检测,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3.加大食品消费维权力度。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网络的监督作用,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大力推进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进农村工作,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建立、扩大和完善“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及时受理农村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合法权益,使广大群众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4.加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进一步做好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示范市场创建工作,提高农家店经营食品的连锁配送比例,促进农村食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健康发展。

  (四)整治餐饮环节

  1.对农村餐饮业、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及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调味料和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等行为,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规程,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和按期年检,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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