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0号)规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