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引导,营造良好的科技创业环境
(十三)各级政府要积极为科技企业孵化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吸引高层次人才入驻创业。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不少于2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通过项目补助、风险投资、科技担保、房租贴补等方式,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博士等高科技人才来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政府投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以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为主,实行滚动使用和年度补足的管理办法。
(十四)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科技经费,结合当地科技创新体系与科技环境条件建设,用于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增强孵化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质量。
(十五)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创业风险投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风险投资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引进境外风险资本,鼓励境外资本成立独资或中外合资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按规定,投资于高新技术的资金占其注册资本60%以上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到60%的,按其投资额占其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在孵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因开发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符合财产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十六)大力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维护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建设,培育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或在孵企业,应积极推荐其成为国家或省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科技孵化器或企业。
(十七)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人才享受各级政府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工作。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所急需的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引进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孵化器负责人及其管理骨干的组织培训,提高孵化器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