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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各地要把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高起点、高水平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五)积极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闲置房屋参与孵化器建设,特别是鼓励、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骨干企业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优先安排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或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政府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用地可实行成本价出让或按社会公益类项目土地划拨,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有效降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成本,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七)对政府主办、主要利用银行贷款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级政府科技发展资金要集中予以支持,工业发展资金要给予连续两年按投资额5%的贴息补助。
  三、加大扶持,加快孵化器自我发展
  (八)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我发展壮大。凡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及区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补助奖励等。
  (九)加强对处于发展初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培育。政府投入建设、经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规模、档次和工作任务,各级科技发展资金每年要安排30-80万元的日常运作经费补助,主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外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科技合作交流工作,以及服务功能和办公条件的改善等。
  (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离开孵化器,入驻所在地开发区,提高孵化器的利用率。经孵化器推荐,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落户在当地的,其两年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所在地财政奖励给原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
  (十二)加强对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考核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由所在地科技发展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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