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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周密安排,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大力开展宣传、辅导工作。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刊播并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自行纳税申报公告》,并将此公告送达扣缴单位和纳税人。采用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

  (二)认真搞好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及税务部门在向社会和纳税人开展宣传辅导同时,要抓好对税收征管人员和窗口服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使每个干部都能准确解答纳税人咨询的各种涉税问题,具备宣传辅导、受理审核、评估纳税申报能力。

  (三)切实为纳税人申报提供更加便捷优质服务。地税局要采取预约上门、面对面辅导办理纳税申报的服务措施;充分发挥12366服务网站作用,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确保为纳税人自行办理申报纳税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畅通的服务。

  (四)做好信息采集、数据整理和分析评估工作。在集中申报期结束后,要对已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缴纳税款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与所采集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分析、评估。

  (五)组织开展好重点检查。对确实存在偷逃税违法嫌疑行为并经约谈和调查后仍不自行纠正的,税务部门要纳入重点检查对象,安排人力进行检查核实,以防止税款流失,严肃税收法纪。对偷逃税额构成立案标准的,交由稽查局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经侦机关依法惩处。

  二、通力合作,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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