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推动产业发展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七)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八)具备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九)企业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标准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优化分配机制,鼓励软件出口
(十一)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十二)引导软件企业建立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十三)对招商引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引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贡献的大小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四)鼓励软件出口,每年从软件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软件出口补贴。
五、加强引导,增强软件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十五)根据软件产业发展重点,结合本市实际,支持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制造、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政务等专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发展。
(十六)鼓励企业上规模。凡当年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当年盈利且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税收入库总额不低于上年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十七)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又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减税期间,如果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高于5%税率的,软件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补贴。在减免税期满后,如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率高于15%的,软件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