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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三月九日

黄冈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范我市酒类流通秩序,理顺酒类商品流通渠道,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黄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酒类专卖溯源档案。
  第六条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 凡在黄冈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商务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然后由县(市)商务局到市商务局办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零售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储运证。办证除收取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都应依法进行备案。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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