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水平,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现就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体系
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支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根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是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我市唯一一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两个扩权市除外),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乡(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知识培训义务,积极开展企业内部职工教育培训。
二、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必须创新教学方法。要利用课堂讲授、电化教学等方式抓好理论培训,采取案例分析、现场实习、跟班操作等形式传授技能知识。为减轻县(市、区)从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市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可以委托或联合县(市、区)有关机构进行培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培训考核工作,坚持考核标准,实行教考分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培训大纲的要求,经有培训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抓好考核审查工作,在市级特种作业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基地未建成前,市安全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将技能考核权委托给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直相关单位,实行谁考核、谁收费、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