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设立万山高亿进口物资收购站等11件批复的通知
(珠府办〔2007〕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十七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在没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授权下,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不具备批准设立进口物品收购站的权限。为此,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82年以来发布的《关于设立万山高亿进口物资收购站的批复》等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依法废止共11件这类批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被废止的批复目录
2.被废止批复涉及进口物品(资)收购站目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被废止的批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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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批复名称 │ 文号 │ 发文单位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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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设立进口物资收购站的批复│珠府办函〔1995│市政府办公室 │1995.8.14 │
│ │ │ 〕211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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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申请开设进口物资收购站报│ 无文号 │市政府办公室 │1993.4.12 │
│ │告的批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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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成立进口物品收购站的批复│珠府办复〔1993│市政府办公室 │1993.3.1 │
│ │ │ 〕71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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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设立万山高亿进口物资收购│珠府办复〔1993│市政府办公室 │1993.1.14 │
│ │站的批复 │ 〕2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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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恢复市供销工业品公司进口│珠府办复〔1992│市政府办公室 │1992.2.25 │
│ │物资收购站的复函 │ 〕59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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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设立进口酒类食品收购站的│珠府办复〔1991│市政府办公室 │1991.5.14 │
│ │批复 │ 〕9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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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设立九洲港外轮服务供应公│珠府办复〔1990│市政府办公室 │1990.6.21 │
│ │司进口物品收购站的批复 │ 〕60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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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同意设立进口物资收购站的│珠府办构〔1988│市政府办公室 │1988.10.4 │
│ │批复 │ 〕116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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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设立珠海市友谊公司进口物│珠府办构〔1988│市政府办公室 │1988.4.13 │
│ │资收购点的批复 │ 〕27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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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恢复下栅等七个基层供销社│ 无文号 │市政府办公室 │1987.3.11 │
│ │进口物品收购点的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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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在前山公社成立华侨商店请│ 无文号 │市政府财贸办 │1982.1.18 │
│ │示报告的批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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