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在2005年以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清理和限时执结工作。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案件,应带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对一些争议较大的社会拖欠项目,要引导企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清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鼓励和支持律师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保证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要研究制订有关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办法,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防止工程因超概算形成新的拖欠。同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起,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防止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制度,重点对一些措施不落实,态度不积极,效果不明显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依法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处罚力度,对约谈督查后,工作仍无转变,清欠任务仍无落实的,要在新闻媒体曝光,并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必要的行政降职等措施。
(三)严格实施惩戒制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解欠领导组《关于暂停办理未偿还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所有新建项目的一切手续的通知》(晋解欠函字[2006]4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5年未完成清理拖欠工程款目标任务单位进行处罚的意见》(运政办传字[2006]7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处罚,一律停止其新建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招投标等一切手续。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的本市施工企业,责令改正并停止3-6个月投标资格,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停工整顿并停止6个月以上投标资格;对外地施工企业,清出运城市建筑市场,并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