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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2006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

  2.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要求,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7月20日前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要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督促其7月20日前提出解决方案;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同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继续抓好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偿付工作
  1、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清欠和支付责任。首先,建设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分工合作,2003年以前历史拖欠的清理以建设部门为主,劳动保障部门配合。2003年以来新的拖欠要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主,建设部门配合。其次,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扣除;凡是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2、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晋政办发[2004]5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建立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制度,保证施工单位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四)充分运用司法法律手段清理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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