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清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拖欠
各级政府对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逐项分析投资结构及拖欠原因,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落实资金来源,实现财务结清。
1、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查明原因,在2006年9月底前拨款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
2、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财政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等部门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部分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以上工作2006年9月底以前完成。
3、 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各级政府要督促承发包双方在2006年7月20日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对重点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和财政评审机构审计(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非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进行审计。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
4、使用中央、省、市预算内或国债投资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属于中央、省、市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由项目单位按照投资渠道申请解决。属于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落实配套,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
5、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法筹措资金解决。
(二)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社会投资项目工程款拖欠
1.对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逐项分析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尽快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实施。对2006年7月20日前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市政府要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政府。省政府将失信单位名单分别在全省范围内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进行通报公布。各有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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