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职能部门
为确保长效机制的有效落实,按照政府总牵头,属地切块负责,部门协调督办落实,社会关注配合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系统的实施意见。特别是交通、煤炭、水利、电力、经贸、文教、卫生、体育等基建任务大的专业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
三、具体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以上责任分工,坚持清欠与防欠并重,切实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在清欠和健全防欠长效机制中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批评。
(二)市发改委暂停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所有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市建设局暂停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
(三)两年内不准县处级领导和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出国考察和购买小轿车。
(四)本年度不准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奖金。
(五)不准评为本年度工作先进县(市、区)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六)对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清欠办主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七)县(市、区)长和市直单位一把手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写出书面检查。
(八)政府工程清偿率未达到100%的,除以上处罚外,政府投资在建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立即停工。
(九)对未完成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除以上处罚外,还要停止该机关所有人员当年出国考察和购买小轿车;对恶意拖欠的单位,由纪监、财政、审计、法院、清欠办等部门牵头,监督拍卖其车辆及有关资产。
四、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加强道德建设。对全市公民进行持久的诚实守信和“八荣八耻”荣辱观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从业个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促进其在经营活动中始终坚持讲信用、守信用、履行信用契约,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优化结构、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原则,从源头上调控进入建设领域的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总规模,杜绝不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和人员从事建筑业;清理、整顿现有的建筑队伍,对没有实力、不能适应现代化竞争的队伍清理分流;实行严格的行业内部管理体系,形成在不同层次竞争与协作的市场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