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凡投资计划已下达的,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属国债项目的,停止其申报新的国债项目;属各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暂停当地项目的审批或转报;属重点项目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新开工的项目,地方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如形成新的拖欠,其他申报项目不予审批或转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和防欠工作。
(一)制定实施企业欠薪报告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二)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四)监督建筑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市建设局
(一)在工地设立农民工维权公告牌制度,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维权途径等。
(二)限时办理竣工结算制度。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对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其工程结算约定期限均为28日;建设工程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认可。
(三)逐步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缓或停止其办理新开发项目的规划开工手续等。
(四)加强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监控机制,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快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
人民法院
(一)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尽快结案。
(二)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挂牌督办。对当地法院有难度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
市司法局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审查农民工的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
市监委
要积极开展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防欠问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建设领域工程中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不依法办事,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纪案件。要注意研究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办案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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