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防止拖欠工程款情况发生,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工作思路
工作目标:列入三年清欠计划的历史拖欠工程款全部偿清;在建和新开工项目不发生新的拖欠;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防欠长效机制,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工作思路:坚持政府带头,社会各方协作,清理旧欠与防止新欠并重,在全面完成三年清欠工作任务的同时,实现三项转变,即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
二、目标分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六个不动摇”即坚持清欠工作目标不动摇,坚持各级政府负总责的原则不动摇,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不动摇,坚持清欠和防欠并重不动摇,坚持检查督办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不动摇,坚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动摇的清欠工作要求,根据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部门工作职责,现将目标分解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本辖区内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三个代表”和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高度来认识解决和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做为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
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和防欠工作。
(一)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做出安排。
(二)依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防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