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
四、要强化社会防灾体系建设,保障城市消防安全
一要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建设、规划、消防、工商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消防审核以及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未按照国家标准通过消防验收的单位或场所,不得投入使用。二要强化社会监管,各级政府必须在社会防灾方面狠下功夫,要狠抓火灾隐患的综合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分析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确保消防安全。三要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责令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四要大力发展和壮大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以适应当前灭火救援形势的需要。
五、切实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要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建立合法、规范的消防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全力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