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划、建设部门:协同商务部门制订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对违法建设的加油站依法进行查处,对加油站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验收。
3、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加油站违法占地行为,凡非法擅自占用土地、超批准面积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由用地单位恢复土地原貌。
4、工商部门:依法打击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经营成品油,掺杂使假,经销劣质、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对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标识、虚假宣传或违规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整治。
5、质监部门:负责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油品质量检验、加油机周期检定和计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油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容量短缺和加油机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
6、税务部门: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重点对破坏税控装置、加油不开发票、不通过加油机售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7、安监部门:负责加油站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管理,对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
8、公安部门:负责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监督抽查,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成品油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执法,严厉打击整治工作中的妨碍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等违法行为,建立与各职能部门定期联系制度。
9、监察机关:监督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追究相关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四、整治工作措施
(一)根据客观实际,明确相关政策。结合我市成品油市场实际,正确处理历史与现实、规范与发展、规划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对2001年9月30日以前已经建成且手续完备的加油站,原则上采取新设规划网点优先搬迁、市场淘汰、优化重组等办法逐步消化;对新开主要干道、重点工程、新扩城区、县乡网点中符合距离要求的新建加油站,纳入下一轮规划布局。对2002年7月1日前建设的加油站,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规定办理手续;2002年7月1日以后建设的加油站,用地按现行政策办理手续。
(二)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健全审批制度,未经商务主管部门规划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和油库,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手续。把甲醇加油站和加气加油站统一纳入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加油站审批程序进行管理。按照商务部规定,尽快编制成品油仓储企业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将加油站密度过大、间距过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划为红区,实行封闭管理,一律不得再建新站,并制定采取市场淘汰、优化重组、优先搬迁等措施的实施规划。规划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在没有完成2006-2010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之前,一律不予批准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