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农民个人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有还款能力的,责成其限期归还;一时还清有困难的,要帮助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并制定还款计划,逐步归还;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坚决予以打击。
(五)对农村信用社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不良贷款,属个人原因造成的,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清收;信用社内部人员违规违纪发放贷款造成的,按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重点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山西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金融犯罪活动的通知》(晋公通字〔2004〕63号)要求,对贷款诈骗、逃废债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打击重点是:
(一)以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诈骗贷款,更换名称逃废贷款的;
(二)以虚假注册资本构成公司资本实力取得贷款后拒不偿还的;
(三)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四)以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信用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偿还造成信用社垫款的;
(五)信用社内部人员发放冒名贷款、以贷引存、违规放款,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或出现支付缺口的;
(六)通过其它方式诈骗贷款、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清收。对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债务的经济案件,各有关部门要联手查办,依法打击,通过集中公开审理,达到清收一户、教育一方、带动一片的效果。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违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帮助清收不良贷款或其它任何名义向农村信用社提出非正当要求。
(二)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意义和政策,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蓄意赖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三) 强化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正确处理清收不良贷款与提高服务功能的关系,既要抓好清收工作,又要切实加大投入,提高服务“三农”、服务社区能力,做到清欠与服务两不误、两促进,满足“三农”发展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民增收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