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意见
(并政办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意义
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包括一些国家公职人员,长期占用农村信用社贷款不还,有的甚至恶意骗取贷款、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造成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增加,负担加重,加剧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
二、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清理不良贷款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方法步骤,提出具体要求,协调各有关部门配合农村信用社集中开展清收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对恶意骗贷、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对过去因行政行为造成的不良贷款或其他由部门、单位贷款形成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政策确保如期兑付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95号)要求进行清收,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方式或补救措施。
(二)对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公职人员个人结欠或为他人介绍、担保形成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要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晋办发〔2005〕2号)要求组织清收,必要时可运用司法或与行政手段,限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对乡村集体贷款和民营、私营、集体、股份等经营企业拖欠的贷款,要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关于认真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的意见》(晋农信发〔2006〕50号)要求进行分类处置,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清理转化不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