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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4、跨线房屋拆迁申请
  拆迁应当在经批准的征(用)地范围内实施,但是征(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时,拆迁实施单位经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把征(用)地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按规定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当服从。
  25、兼有征地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情形申请
  项目拆迁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到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拆迁许可等相关手续。
  26、拆迁方案审核内容
  依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拆迁方案审核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必须的批准文件和图件;
  (2)拆迁范围,拆迁期限;
  (3)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
  (4)拆迁方式,政策依据,补偿标准;
  (5)拆迁安置房落实情况,包括拆迁安置房供应地点、交付时间、基准价格、房屋套数和基本套型等;
  (6)其他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27、批准通知书印制
  批准通知书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内容主要包括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征(用)地批文、拆迁范围、拆迁期限、适用政策、签发单位、签发时间等。
  八、对住宅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
  28、两证不一致的认定
  依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以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对于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持有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 与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为准,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29、只有一证的认定
  只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只有房屋产权证的,以现有的权证作为依据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30、没有两证的处理
  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对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符合所在区有关条件的,经区政府出具认定和同意申购拆迁安置房意见书后,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
  九、对同一户籍家庭人口的认定
  31、不计入人员的认定
  依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被拆迁人员家庭成员中属于下列情列之一的,均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1)不实际居住的空挂户口;
  (2)虽户口实际存续,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3)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但属于征地公告后,不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违规迁入的人员;
  (4)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但在他处已有住房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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