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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依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拆迁实施单位应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对征用集体土地(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的所涉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房屋户数、建筑面积及房屋性质的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用的测算表;
  (2)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宗数的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用的测算表;
  (3)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用的测算表;
  (4)违章户数、建筑面积的调查明细表,及拆违计划;
  (5)拆迁工作经费、拆迁奖励费用、拆迁包干服务费用;
  (6)处理拆迁中不可预见事务的费用;
  (7)拆迁人对调查情况和费用测算的意见。
  17、拆迁费用审核
  拆迁费用测算未经审核的,不得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不予办理批准拆迁手续。拆迁费用审核包括以下方面:
  (1)对拆迁实施单位报送的各类调查明细表所载内容进行内业检查,对费用测算表所载各项测算进行复核;
  (2)组织对拆迁实施单位报送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户数等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3)内业复核、实地抽查中发现误差或不实的,可以责令拆迁实施单位重新测算;
  (4)听取拆迁人对拆迁实施单位调查情况和费用测算的意见;
  (5)出具审核意见书。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拆迁的审核意见书,可抄报市政府。
  六、拆迁事务办理协议
  18、拆迁费用结算方式
  依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事务办理协议》签订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同时应当明确拆迁费用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拆迁费用总额包干方式,个别项目也可采用拆迁费用据实结算方式。
  19、拆迁事务办理责任
  依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前,拆迁实施单位应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该协议应当明确由拆迁实施单位承担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拆迁稳定、按期拆迁等责任。
  20、拆迁包干服务费用
  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包干服务费用,由拆迁人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支付。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费用从拆迁包干服务费用中支出,由拆迁实施单位在申请拆迁批准时缴纳,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21、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格式
  《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格式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七、拆迁申请与批准
  22、拆迁申请
  依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由拆迁实施单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拆迁批准。
  23、跨区项目申请
  跨区的拆迁项目,应由所跨各区分别申请拆迁批准手续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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