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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通知

  3、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要将防雷装置的建设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文件及有关附件。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市、县(市)建筑图审办(或事务所)应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5、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予以审批。建设单位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要重新按原程序报审。
  (二)要加强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防雷装置建设单位要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根据施工进度,市、县(市)防雷检测机构要及时进行跟踪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逐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隐蔽工程在掩埋前,未经市、县(市)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隐蔽。
  (三)认真做好防雷装置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报请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防雷装置工程进行专项检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建设施工单位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到建设质监部门申请工程验收。未经防雷装置专项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建立验收档案。
  (四)切实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所有防雷装置必须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1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1次。市、县(市)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要及时通知所属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三、依法行政,把防雷减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全市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行政,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做好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和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使防雷减灾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条规定,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支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跟踪检测、竣工验收等工作,将其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当地防雷中心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跟踪检测、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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