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切实加强我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减少或避免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防雷减灾工作既是防御自然灾害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雷电灾害危害的领域和范围越来越广泛,防御雷电灾害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市是全国多雷暴活动地区之一,年平均雷暴日数47天,最多年份达87天,每年都有雷击伤人死人事件和设备设施受损的事故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将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防雷减灾工作列入防灾减灾工作的范畴,进一步加强对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强化各项具体措施,支持气象部门依法开展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我市防雷减灾能力。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3)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4)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2、建设单位必须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施工许可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