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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分装与发放: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可委托区县(自治县)疾病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院统一分装。定期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局送达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到受益人。

  造册阶段漏登的服务对象获知相关政策的信息后,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医疗机构申领服务券的,受理单位应按程序申报、审批并及时补发服务券。

  公共卫生服务券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收发分离的原则。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回收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不得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发放。

  (四)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券的使用。

  享受免费预防接种、儿童体检、产前检查服务的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持券到乡镇卫生院接受服务。为了便于系统管理,某一服务对象接受同一类公共卫生服务原则上应固定在同一所乡镇卫生院。

  享受免费产后访视的对象由乡镇卫生院按时上门提供服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接受服务对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员应及时通知,必要时要主动上门开展服务。

  (五)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回收。

  乡镇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服务一次收回一券”的原则,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回收工作。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每季度统计一次回收的公共卫生服务券数量,并填写公共卫生服务券回收统计表与本周期公共卫生服务券工作情况报告一起上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券管理机构。

  (六)公共卫生服务券的经费结算。

  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依据经区县(自治县)疾病控制中心和区县(自治县)妇幼保健院核算的公共卫生服务券回收数量和日常工作的考核结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满意度,认真审定后从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中直接拨付到乡镇卫生院。每个发放周期兑现1次。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推进。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筹集标准,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并结合实际,逐步加大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投入,扩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目前,儿童七苗预防接种的疫苗采购、运输和注射费用以及贫困孕产妇的基本保健费用由财政承担,儿童体检、一般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根据成本效益核算确定优先发展顺序,结合财政状况,逐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卫生部门要制订公共卫生服务券实施方案,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规范,合理确定公共卫生服务券的服务项目、内容,根据成本效益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券的统计、回收和结算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放服务券工作,同时要协助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各种公共卫生服务券相关工作规范和具体内容提供服务,不得简化服务程序和内容,确保公共卫生工作落到实处,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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