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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目标任务

  从2007年起,各区县(自治县)要探索实行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并根据实际,逐步完善。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市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确保重庆市“十一五”公共卫生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循序渐进,逐步推广。

  政府重视、条件成熟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推广;条件较差的区县(自治县)可探索推广。

  (二)合理定位,科学选项。

  结合经常性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财政预算,选择适宜的公共卫生服务对象、项目和内容。

  (三)精心测算,认真组织。

  对每张公共卫生服务券的面值要精心测算,做到科学合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推行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组织者。

  (四)收发分离,强化监管。

  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推行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

  四、现阶段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实施内容及方法

  (一)公共卫生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0―6岁儿童、特困孕产妇和其他人员。

  服务内容:儿童预防接种、儿童体检、特困孕产妇保健技术规范中的基本服务和人群健康保健内容。

  (二)确定公共卫生服务券发放数量。

  一是由乡镇卫生院对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中0―6岁儿童和孕产妇进行清理、造册,确定服务对象数量。二是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要求和1张公共卫生服务券提供1次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参考服务对象的不同年龄、不同孕期和产后不同时间,根据其在发放周期内应该享受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次数,测算应该发放的实际公共卫生服务券数量。三是对发放周期内可能怀孕的妇女、可能出生的儿童,统一按上年年末总人口和上年平均人口出生率预算。四是预留部分服务券用于发放造册阶段漏登的服务对象和流动人口。

  (三)明确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发放程序。

  申报与审批:由乡镇卫生院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区县(自治县)疾控中心和妇幼保健院审核,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审定。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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