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2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关于《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打击和取缔非法储(售)煤场工作成果,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确保城市正常生产用煤和生活用煤,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售)煤场设立原则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设立储(售)煤场须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市场需求、煤炭及火电厂分布等情况,由市经委牵头作出规划,严格按程序审批。
二、储(售)煤场设立报批程序
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实际提出规划意见(包括经营单位、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占地面积等),由同级土地部门预审场址、环保部门批复环评后,报市治理整顿储煤场领导组办公室初审;经市治理整顿储(售)煤场领导组同意后,由市经委提出全市设立储(售)煤场方案,报省经委审批,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所有储(售)煤场凭省经委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税务登记证。凡没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其它证件。储(售)煤场必须四证齐全、符合标准方可营业,只允许“一证一场”,不允许“一证多场”。
三、储(售)煤场设立要求
无煤县(市、区)和年公路供煤量在50万吨以上的重点电厂周边可设立储(售)煤场;重点产煤县(市、区),国道、省道旁两公里以内,距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河道1公里内不得设立储(售)煤场;设立储(售)煤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储(售)煤场要按省、市规定标准建设,采取环保隔离措施,完善设备设施,并进行绿化美化,防止煤尘扩散造成周边建筑、田地、水资源、居民生活等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