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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黄冈市迎接湖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黄冈市迎接湖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36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制订的《黄冈市迎接湖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七日

黄冈市迎接湖北省
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市语委 市教育局 2006年3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按照省统一部署和安排,黄冈市于2006年接受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根据《湖北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鄂语字〔200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估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评估,促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健康发展,努力实现2010年以前市区“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普通话初步普及”,就是要做到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使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成为社会各行业的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实现“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就是要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管理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标准,使社会主要领域的用字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具体目标:通过评估,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教师达到二级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达到一级,学校其他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达到三级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员等特定岗位人员达到二级甲等以上;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达到二级以上。通过评估,使全社会规范用字意识加强,应用水平提高。各种公文、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宣传广告、商品包装及说明文字等能正确使用规范汉字,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等不规范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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