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此项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配合,负责落实完成以下工作:
1、依法确认出租汽车经营者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2、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的监管和指导力度。严格审定企业资质。建立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持经营规范、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升企业竞争水平。引导企业制定合理的管理规程和服务标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支持企业自身改革,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改善企业制度。严格企业用人、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3、依法查处企业以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挂靠、买断、风险抵押、财产抵押、收取车辆高额承包金等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从中牟取暴利的违规行为。
4、依法理顺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费,切实保证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参加以上社会保险。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此项工作由市监委负责落实完成以下工作:
1、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对于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而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3、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于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以宣传教育为主,不能以罚代管,对出租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得附加收取其它费用。
(六)严格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此项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交警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负责落实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统一标准,加强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把从业资格关,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对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做好出租汽车装备和标识的规范工作,统一出租车车身标志,统一车辆顶灯,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计价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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