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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清理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各种摊派。
  3、严肃查处对出租汽车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4、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5、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清理工作。做好2006年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以及客运管理部门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的落实工作。
  (二)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
  此项工作由市监委牵头组织,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负责落实完成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建设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次专项治理的要求,从2006年8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互相配合,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采取得力措施,对全市出租车市场进行认真清理整顿。
  2、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营造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
  3、依法从严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运营车辆、社会牌照小轿车从事出租营运活动和异地营运的车辆;依法坚决打击和取缔无牌(含机、电动三轮摩托)、无证、套牌、假牌营运车辆。
  4、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以上公路即视为“公路出租车”等其它理由进行重复办证或罚款扣车。
  (三)加强宏观调控,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市监委、市财政局配合,负责落实完成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和晋政办发[2005]64号文件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对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或定额收取有偿使用费一律不得出台。
  2、对已经实行经营权出让政策的县(市、区),要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出让数量金额、年限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对于非法转让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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