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07] 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以下简称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含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性质的通知、通告)的事前审查工作。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
(二)区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