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月)。2007年1月,市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这次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清收盘活工作不力、清收进度落后、不积极配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此次清收盘活工作与评定信用县(市)、信用乡镇的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五、加强对清收盘活工作的领导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中级法院、市财政、监察、人事、人行、银监、国资、工商、税务、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用联社。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职责。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督导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带头偿还本系统本部门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同时,要履行以下职责:
农村信用社系统要逐级成立专门的清收盘活工作机构,建立清收盘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力度。市信用联社主要负责组织、督办辖内风险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辖内不良贷款排名前100户贷款的清收工作;县信用联社具体负责集中管理“三外”资金、抵贷资产和不良贷款排名前100户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农信社信贷员实行一岗双责,负责分管的不良贷款户贷款的日常清收工作。
人行、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欠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实行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对金融系统恶意拖欠农信社贷款的人员落实“三停、六不”措施。
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省纪委《关于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纪律责任追究意见》(鄂纪发〔2005〕10号)的规定对恶意赖债单位的负责人和拖欠贷款的公职人员采取“三停、六不”措施和给予纪律处分。财政部门要采取“两限一查”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好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
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监管。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债权和签订还款协议。
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信用社起诉的案件,应当本着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切实提高执结率。
新闻单位对清收盘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对金融机构联合制裁的“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严肃纪律。一是严禁弄虚作假,搞虚假清收。不得借新还旧、立据收息、违规转贷。凡是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二是严禁未经批准违规收回抵贷物。三是严禁打击报复。凡是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不得对信用社和其他清收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干扰信用社业务经营和打击报复清收人员的,一经发现,监察和司法部门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