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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考核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于2007年9月2日前将考核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依据各地区上报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必须落实到位。各区市县政府要对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将其作为落实政府2007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的一项重要举措,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责任要明确,措施要有力,隐患要消除,安全要保障”的要求,抓住重点问题,制定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硬措施,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政府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专项行动期间,政府领导带队检查和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应各不少于5次。要每月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工作,特别是对公安消防部门上报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挂牌督办。
  (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必须履行到位。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07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所确定的职责任务,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立即召开由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警示教育会,通报沈阳汽车配件中心市场火灾事故情况,观看灾后录像,并对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检查,并抽调熟悉业务技术的干部参加专项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除向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反映外,必须用足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制约手段。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相互支持,从不同角度开展综合治理,形成整治合力,确保行动效果。
  (三)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必须到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督察检查、联合检查、抽查和交叉检查等措施,建立内部纵向和横向的监督检查机制。要在督促指导各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错时工作制,加大对夜间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设有报警、喷淋、防排烟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要逐单位、逐系统、逐项检查,并建立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区分级别,报请市、区两级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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