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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五)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摸底排查、核查整改、考核验收3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现在起至5月31日)
  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2007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指标,对照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本行业、本系统负责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掌握底数,摸清存量,并在依法跟踪整改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汇总后报送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督导检查,防止遗留火灾隐患或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二)核查整改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特别是对核查中发现的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等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跟踪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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