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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性收费项目集中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性收费项目集中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发 [2007] 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按照《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实施方案》(大政发〔2007〕17号文件印发),现就落实行政许可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性收费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批取消和调整后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6〕105号)保留的127项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涉及的经市财政局依法审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进行梳理,填写《现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进中心情况表》和《现保留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及进中心情况表》,并于4月30日前附电子版报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2185899)。对尚未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的项目,要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在5月底前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对因场地等客观原因,暂无法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形式在指定地点集中办理,审批情况要定期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告和备案。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分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代理窗口服务功能,项目少、审批频次低的行政许可部门要委托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在代理窗口受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将代理窗口受理的事项转交行政许可部门,行政许可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限办理。
  四、市政府将对各部门“三个必进”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既不进中心、也不正式向市政府报告或隐瞒收费项目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现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进中心情况表(略)
  2.现保留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及进中心情况表(略)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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